第137章(3 / 3)
原来清朝律例是一向严禁民间收藏火枪器械的,如果某一个村落和某一个屯子,为了充实自卫能力,购置火枪火药,也要上呈文给县府,等知县批准了,方才可以凭着批下来的公文购买,买了火枪之后,又要拿到知县衙门里火烙盖印,登记存案,关东三省地方,因为马贼猖撅,差不多每一个屯子都有火枪,所以每个屯子都要向当地县府登记,可是在松北一带情形却又不同,因为一来山高皇帝远,每个县治距离相当远,如果依正式手续呈交,要求购买火枪,照清代官场,拖宕作风,不知道要拖上多少时日,二来当地买卖火枪火药,要到遥远的盛京(沈阳)或是中俄边境上去,那些买卖的火枪火药,不是由老毛子国界偷运入来,就是串通驻防八旗兵勇,由不肖分子从军营里偷出来的私货,照这样的情形,他们当然不会呈准官府,方才正式买卖了。 ↑返回顶部↑